通过采矿权有偿出让理顺产权关系,明晰采矿权属,杜绝非法转让。原采矿权人不是投资主体,由“挂靠”人投资经营的,在有偿出让时应确定投资人为采矿权人,并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五)鼓励规模开采原则
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矿山企业合资合作、股份制经营或联营兼并,鼓励采矿权向资源利用水平高、生产技术条件好的企业流转整合,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六)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原则
资源的开发利用既要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要适应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的要求,要防止和减轻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影响,杜绝以牺牲生态环境换取一时经济利益的行为。
三、采矿权市场建设的主要内容
在积极推进采矿权市场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凡申请采矿权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在办理采矿登记时,必须在依照《
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其它有偿出让方式取得采矿权并缴纳采矿权价款及其它有关费用后,方可办理采矿登记手续、从事采矿活动。
(一)出让范围和条件
1、采矿权出让范围可以是国家出资并已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矿业权已灭失的矿产地及其它矿业权空白地。
2、拟出让的采矿权必须符合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区范围明确,无矿业权属纠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有关规定。
(二)出让方式
1、对新设置的采矿权,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依法有偿出让。
2、对行政审批设置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申请办理延续采矿登记的,采矿权设置经过重新规划整合的,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有偿出让;采矿权设置未发生改变的,尽可能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不能采用竞争方式出让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实行协议出让。
3、探矿权人完成勘查作业、在其勘查范围内申请采矿权的,采矿权可不评估,登记管理机关不收取价款。
(三)出让程序
1、确定拟出让采矿权的矿区范围;
2、进行地质勘查工作,提交储量(简测)报告,并对储量进行评审认定;
3、由组织实施采矿权有偿出让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出让实施方案,出让不属于本级登记管理的采矿权,要经登记管理机关委托并批准实施方案;
4、确定、确认采矿权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