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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关于进一步加快采矿权市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关于
进一步加快采矿权市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并政发[2003]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快采矿权市场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三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采矿权市场建设的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2003年6月7日)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采矿权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采矿权市场试点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矿权市场建设的目标任务
  通过推进矿产资源市场化运作,逐步建立以采矿权有偿使用为主要内容的采矿权市场体系,力争在三年内实现我市所有矿产资源按照市场机制进行优化配置的目标。
  在2002年对采矿权有偿出让试点的基础上,2003年对市、县两级审批发证权限内的建材类非煤矿山采矿权实行有偿出让;2004年对全部新办矿山实行有偿出让;2005年市辖区范围内所有采矿权全面实行有偿出让。
  二、采矿权市场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采矿权有偿出让分级管辖原则
  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发证权限内及受省国土资源厅授权发证的矿种,采矿权有偿出让分别由市、县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国土部门组织实施省国土部门审批发证的采矿权有偿出让时,应经省国土部门委托,且法定登记发证权限不变。
  (二)规划先行原则
  所有采矿权的设置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所确定的开采区域和矿种,按照矿产资源市场供需要求,合理设置采矿权数量、矿山规模。通过矿产资源规划,调整矿业经济和布局,优化资源配置。
  (三)严格市场准入原则
  原采矿权人在开采过程中存在越层越界、非法转让等问题的,须依法查处后再实施有偿出让;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生产规模达不到规划要求的,采矿权到期后不再实施出让,并限期予以关闭;现有矿区范围内资源枯竭的,采矿权到期后予以关闭。
  (四)确认采矿权归属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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