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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兑奖管理的补充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兑奖管理的补充通知
(沪地税稽[2003]13号 2003年6月24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普通发票有奖管理工作,方便消费者及时兑奖,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兑奖管理的通知》(沪地税稽[2002]8号)规定,现将实行消费现场实时兑奖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商纳税人同意,纳税人在消费现场可实时为中奖金额在100元(含100元)以下的消费者办理兑奖手续,当场发放奖金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与纳税人签订委托代理兑奖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二、主管税务机关委托纳税人代理兑奖的,应按兑付奖金额2%的标准向纳税人支付兑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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