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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2003年6月12日成都市
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确保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以下统称“市重点项目”)的确定和管理。
  第三条 市重点项目的确定,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城市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
  (三)高技术产业化以及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重大项目;
  (四)农林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重大项目;
  (五)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的重大项目;
  (六)利用外资的重大项目;
  (七)现代物流设施建设的重大项目。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当年可开工建设的,确定为重点建设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确定为重点前期项目。
  第五条 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项目办”),负责全市重点项目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发展计划、经济、建设、外经、财政、科技、统计、审计、规划、国土、地震、交通、环保、电力、市政公用、信息化、农牧、水利、林业、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重点项目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有关区(市)县政府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重点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合理工期,负责抓好配套资金、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外部配套条件的协调服务和情况跟踪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 报审程序

  第七条 市重点项目每年确定一次,按下列程序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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