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商系统执法监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各市、州、县工商局:
为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文明行政、廉洁行政,省局制定了《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执法监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印发。各地要把执行本《办法》作为落实《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禁令》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开展执法监察活动,监督检查禁令的执行情况,督促禁令落实。各地要按照《办法》的要求,设立机构,调配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保证执法监察工作取得实效。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执法监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行政执法行为,从源头上治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正之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州、直管市、县工商局成立执法监察队(非常设机构)。执法监察队由本局监察室副主任任队长,另在相关机构或基层单位抽调1至2名工作人员;抽调人员一年调整更换一次。执法监察队接受本局纪检组(纪委)、监察室领导。
第三条 执法监察机构对本级和所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展执法监察工作。
第四条 执法监察人员主要对下列行为实施监察:
(一)不遵守工作纪律行为;
(二)违反《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禁令》行为;
(三)影响执法工作效率行为;
(四)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条 执法监察人员履行职责具有以下权限:检查权;调查权;违规、违纪行为制止权;责令整改、暂停履行职务、立案调查建议权。执法监察人员实施检查可以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收集证据资料。
第六条 执法监察人员在执法监察中发现可以现场纠正的问题,可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纠正,责令其整改。作出现场纠正时,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出示执法监察证件,作好记录,事后向当事人所在工商局反馈。
第七条 执法监察中发现较为严重的问题,按以下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