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若干规定
为规范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一、不准违规批证、批照、批案或授意、指使、默许下属违规收费、办证、办照、办案;
二、不准利用办证、办照、办案及年检之机收受、索要管理对象的钱物;
三、不准从事或授意、默许配偶、子女从事注册登记代理活动;
四、不准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取酬或接受其变相给付的报酬;
五、不准利用行政执法职权或工作之便参与营利活动;
六、不准授意、指使下属利用职权发行自己或亲友的出版物;
七、不准利用婚丧嫁娶搞大操大办或借婚丧嫁娶、生病住院、干部调配、逢年过节等收受下属和管理对象的钱物;
八、不准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九、不准违反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封官许愿、突击提干、为亲友谋取职位;
十、不准违反有关规定为领导班子成员配备小汽车、电脑、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