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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若干规定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若干规定


  为规范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一、不准违规批证、批照、批案或授意、指使、默许下属违规收费、办证、办照、办案;
  二、不准利用办证、办照、办案及年检之机收受、索要管理对象的钱物;
  三、不准从事或授意、默许配偶、子女从事注册登记代理活动;
  四、不准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取酬或接受其变相给付的报酬;
  五、不准利用行政执法职权或工作之便参与营利活动;
  六、不准授意、指使下属利用职权发行自己或亲友的出版物;
  七、不准利用婚丧嫁娶搞大操大办或借婚丧嫁娶、生病住院、干部调配、逢年过节等收受下属和管理对象的钱物;
  八、不准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九、不准违反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封官许愿、突击提干、为亲友谋取职位;
  十、不准违反有关规定为领导班子成员配备小汽车、电脑、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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