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检验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本单位的资格确认后持证上岗。对国家和本市已开展检验人员执业资质制度的行业,检验人员应取得相应资质。
6.7 应有适当的措施确保实验室有良好的内务管理,并符合有关人身健康、环保和安全要求。
6.8 实验室如使用未经定型的专用设备时,应能提供相关的技术验证证明。
6.9 与检测有关的设备档案,应有接受时的状态及验收记录。
6.10 计量检定和量值溯源
6.10.1 列入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由经计量授权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计量检定机构提供服务,取得检定合格印、证。
6.10.2 强制检定以外的其他计量器具,实验室寻求外部量值溯源时,应由经计量授权或其他有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提供服务
注:强制检定以外的其他计量器具,提供检定证书或校准报告的计量技术机构,一是指取得国家或地 方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是指取得本市计量校准实验室认可的计量校准机 构。当寻求有其他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提供服务时,实验室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以证明该机构的量值可溯源至国家或国际计量基准,并且该机构的量值传递工作是可以保证的。
6.10.3 进行自检定/校准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6.10.3.1 有相应合格的检定/校准用的计量标准器;
6.10.3.2 按JJF1071—2000《国家校准规范编写导则》制定,由本单位发布的校准规范(由有关专业专家和计量专家审定);
6.10.3.3 有考核合格的人员;
6.10.3.4 有合适的检定/校准环境条件。
6.11 自检定/校准的设备,应按国家计量检定系统的要求,绘制能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的量值传递方框图(适用时),以保证在用的测量设备量值符合计量法制规定的要求。
6.12 计量检定用最高计量标准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相关规定考核合格。
6.13 应使用有证标准物质。
注:(1)实验室应首先使用有证标准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