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计量认证评审时,在计量认证附加要求与GB/T15481—2000的规定不一致时,优先使用计量认证附加要求。
1.3 本准则是本市向社会出具检测数据的检测实验室通过计量认证所必须遵守的通用要求。
2范围
2.1 本准则适用于向社会出具检测数据的各类检测实验室,不论其人员数量的多少或检测活动范围的大小。当检测实验室不从事本准则所包括的一种或多种活动时,可不采用本准则中相关条款的要求。
2.2 本准则规定了检测实验室从事检测的能力(包括抽样能力)的通用要求,检测包括应用标准方法和非标准方法。
2.3检测实验室运作还应符合本准则中不包含的国家有关法规和安全要求。
3 参考文件
GB/T15481—2000(idtISO/IEC17025:1999)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4 管理要求
见 GB/T15481—2000(idtISO/IEC17025:1999)《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第4条“管理要求”中对检测实验室的要求。
5 技术要求
见 GB/T15481—2000(idtISO/IEC17025:1999)《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第5条“技术要求”中对检测实验室的要求。
6 附加要求
6.1 申请计量认证的实验室,为非独立法人单位时,应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账目和独立核算。
6.2 在技术主管或质量主管不在时,应指定其代理人,并在手册中规定。
6.3 实验室的首席执行者、技术主管、质量主管及各部门主管应有任命文件。
注:实验室首席执行者指实验室最高行政主管。
6.4 实验室技术主管和质量主管的变更应报发证机关确认。
实验室首席执行者的变更应报发证机关备案。
注:确认指考核。
6.5 实验室的技术主管和质量主管应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熟悉有关专业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