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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调整本市计量认证评审依据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和自然失效文件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30日)废止(原因:国家已有新评审准则,并已实施)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调整本市计量认证评审依据的通知
(沪质技监量[2003]229号 2003年6月24日)


各有关检测机构:
  为进 一步加强对本市向社会出具检测数据的检测机构的管理,促使其提高技术能力,加快与国 际通用标准接轨,经研究决定,调整本市计量认证评审依据,逐步执行以《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5481—2000)为基础的《上海市计量认证评审准则》(以下称《准则》),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1.自2003年7月1日起,鼓励检测机构以《准则》为依据,加强实验室建设,在此基础上提出计量认证首次申请、复查申请、扩项申请。
  2.2004年1月1日前,所有获得计量 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必须按照《准则》完成质量体系文件的转版工作。2004年1月1日起,对首次申请、复查申请、扩项申请的检测机构,均按照《准则》要求进行评审。
  3.各 计量认证获证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应接受我局的监督检查,自2003年起每年四月应向我局 计量处递交《计量认证获证单位 年度情况报告》(不再另行通知),报告内容以每年三月我局网上公告的要求为准。对逾期不报或虚假报告的单位,按拒绝监督检查处理,暂停其使用计量认证标志,并予以公告。
  4.《上海市计量认证评审准则》及《计量认证获证单位年度情况报告》年报表请在我局网页上查看、下载。网址: www.sbts.sh.cn 公告栏。
  附件:《上海市计量认证评审准则》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计量认证评审准则

1 引言

  1.1 根据《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为了统一上海市计量认证的评审依据,特制定本准则。
  1.2 本准则 依据GB/T15481—2000(idtISO/IEC17025:1999)《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制定,增加了对检测实验室通过计量认证的附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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