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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等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切实做好价格鉴证工作的通知

  三、认真做好扣押、追缴、没收等涉案物品处理底价的鉴证工作。涉案物品在案件侦查及审理阶段的价格鉴定结论,一般是涉案物品于鉴定基准日时的价值,主要作为定罪、量刑或案件处理的依据,往往难以体现涉案物品的现行价值。因此,为便于涉案物品的变现处理,促进执法机关的廉政建设,对结案后需要进行变现处理并依法上缴国库的涉案物品,需由价格认证中心重新确认变现底价,然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变现处理,变现收入统一收缴财政。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按照《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加大对价格鉴证工作和价格评估市场的监管力度。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及国家有关文件,价格鉴证机构不得从事经济鉴证类中介服务业务,非价格鉴证机构也不得承办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因此,各地一定要进一步健全价格认证中心机构,既要在政策上和人力、物力、财力上积极支持价格鉴证工作,又要加强制度建设和行为规范。同时,要加大对价格评估市场的调控和管理力度,进一步明确和界定社会中介价格评估机构的从业范围,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要从严查处。
  五、各级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对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做到公正执法、廉洁行政,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1、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委托书样式
     2、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样式

  附一、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委托书样式

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委托书



  (委托书文号)
  鉴定机构
  鉴定范围
  及标的物
  情况描述
  鉴定目的及要求
  鉴定基准日期
  附送材料
  委托单位经办人
  及联系电话
  委托单位
  领导签字: (单位公章)
  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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