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监察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切实做好价格鉴证工作的通知
(鲁价认发[2003]132号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监察局、物价局,省直各部门: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是政府价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价格职能在司法和行政执法领域的延伸。去年九月一日,省人大颁布实施《
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以来,价格鉴证工作已逐步走向完善、纳入法制轨道。为进一步贯彻《条例》,充分发挥价格鉴证工作为司法和行政执法服务的作用,特作如下通知:
一、根据《
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第
二十二条规定,从今年七月一日起,在全省统一使用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监察厅、山东省物价局联合监制的“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委托书”和“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见附件)。原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物价局联合监制的“山东省涉案资产价值认定书”同时废止。价格认证中心接受委托机关的书面委托后,应按《山东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试行)》进行价格鉴证并出具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结论书须由注册价格鉴证师签字、并加盖价格认证中心印鉴后方能有效。
二、为确保《
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的贯彻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所发生的费用给予专项拨款或补贴。中央驻鲁单位和省属各大企业驻地发生的刑事案件价格鉴证费用,按照委托机关的财政管理渠道解决。刑事案件价格鉴证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因经费不到位或经费被挪用而影响鉴证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承担因此而引发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价格认证中心办理其他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价格鉴证费,并按照“票款分离”的征管办法,直接纳入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