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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气象灾害监测体系建设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宣布失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气象灾害监测体系建设的通知
(成办发[2003]9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农村气象灾害监测体系是农村“四大社会服务体系”之一。建设好农村气象灾害监测体系,有助于搞好全市农业防灾减灾、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建设现代农业,同时对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也具有重要作用。市委、市政府已将农村气象灾害监测体系建设工作列入了2003年工作奋斗目标。为了进一步落实我市农村气象灾害监测体系建设任务,加快建设进程,确保市委、市政府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提高对建设农村气象灾害监测体系重要性的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如期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气象部门要根据全市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需要,按照“跨越式发展”的要求,认真做好全市农村气象灾害监测体系的总体规划和技术方案设计,做到布局科学,技术领先,效益显著。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规范管理,确保质量。
  三、农村气象灾害监测体系建设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市级信息处理系统、服务系统建设和开发经费由市财政负责,区(市)县的自动气象监测站建设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解决。各级财政要积极支持,确保年底前完成各项建设任务。
  四、农村气象灾害监测体系是一个完整统一的信息体系,各区(市)县政府要着眼于长远发展和整体效益,按照全市农村气象灾害监测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和技术要求,在8月底前落实好建设场地、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同时要做好建成后的各项管理和监测资料传送工作。
  五、目标督查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气象灾害监测体系建设工作的督查督办,保证目标任务在年底前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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