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省临床检验中心临床检验室
间质量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
(皖价费[2003]194号 2003年6月24日)
省临床检验中心:
你中心《关于临床检验中心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收费标准审价的报告》(皖检中字第[2003]2号)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省临床检验中心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收费标准的批复》(皖价费[2002]22号),经过一年的试行,对规范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的收费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经审核,同意此收费标准在试行期满后,继续执行。
二、PCR检测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