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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申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的实施办法

  (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六)《注册工程师考核认定人员汇总表》(见附件)及申报软盘[内容为《注册( )工程师考核认定人员汇总表》形成的excel电子表格];
  (七)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优秀工程设计奖获奖证书复印件;获奖证书应为个人证书,未设立或颁发个人证书时期的获奖证明应同时提供如下复印材料:1、项目获奖证书;2、单位申报奖项的原始申请表(有主要完成人排列名单);3、获奖项目的图纸、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报告等原始技术文件);
  (八) 业绩在非申报单位完成的,由原单位出具业绩成果证明;
  (九)本人担任单位正、副总工程师职务的任命文件复印件;
  (十)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证书复印件;
  (十一)本专业全国工程设计大师证书复印件;
  除第(六)项材料提供一份外,以上材料均须一式三份上报,用纸规格均须为A4,其中,第(一)至第(六)项申报材料为每个申报人必报材料,第(七)至第(十一)项申报材料可根据申报人本人及各专业实际情况呈报。所有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须由申报人所在单位核验原件,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证明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方有效。
  全国各专业委员会对申报材料的内容、本专业及相近专业的划分、业绩申报的要求均有相关文件规定,各专业委员会的文件可在上海建设网上查询。
  四、申报程序
  (一)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审核本单位申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人员的申报材料。经审核同意后,由单位统一报送。
  (二)市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市各行业专家对申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经市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工作管理委员会初审同意,并经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审核,上海市人事局复审后提出推荐名单,报全国各专业委员会。
  五、申报要求
  (一)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工程类专业执业资格者,均不得申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的考核认定。
  (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由申报单位负责,对于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市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工作管理委员会将取消该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三)申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必须由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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