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申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
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
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的实施办法
(沪建执管[2003]第001号)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建委、人事局,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事局、市建委的通知(沪人[2003]85号),以及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2003年度全国注册电气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化工工程师、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注工[2003]11号)精神,制定本市申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的实施办法。
一、申报范围
凡本市各勘察设计单位(不含部队在沪勘察设计单位)中从事公用设备(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电气(发电、输变电、供配电、建筑电气、电气传动、电力系统)、化工(化工、石化、化纤、医药、轻化)、港口与航道(港口工程、航道工程、通航建筑工程、修造船厂水工)等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本专业考核认定条件,均可择一申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
二、申报条件
严格按照人事部、建设部人发[2003]24号、人发[2003]25号、人发[2003]26号和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人发[2003]27号文件规定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考核认定条件执行。
三、申报材料
(一)《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分别填报相应的《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其表格样式可通过上海建设网[网址:Http://www.shucm.sh.cn]下载使用);
(二)职业道德证明(由申报人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出具,工作单位调动且在新的勘察设计单位工作不满1年者,由原单位出具);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