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对外国企业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达到切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提高国际税务征管水平的目的,此次检查遵循内外并举,以查促管,标本兼治的原则,采取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自查包括企业自查与税务机关自查。重点检查通过国税局与地税局组成的联合检查组,按照各自分工的原则,共同入户,各税统查。
  五、检查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6月9日至6月30日为专项检查的筹备阶段,由联合领导小组研究讨论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等相关材料,与外经贸委、外汇管理局联系协商专项检查的协调配合事宜,编印预提所得税政策汇编、营业税相关政策等宣传材料。管理局、稽查局组织内部人员进行相关政策的学习。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分别组织召开专项会议,宣传税收政策,部署专项检查工作,并联合发布公告,公布本次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及时间安排。
  第二阶段自7月1日至7月31日为专项检查的自查阶段,包括企业自查和税务机关自查两部分。
  (一)企业自查。由负责增值税、营业税征管的主管税务机关或开具税务售付汇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向被检查单位发放企业自查表(附表3),行政事业单位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发放企业自查表。被检查单位应在2003年7月20日前将自查表及相关文字说明报送自查表的发放单位。
  (二)税务机关自查。各管理局应根据税务售付汇凭证的开具情况,填写《售付汇凭证开具情况统计表》,并与7月20日前分别报送市局,由国地税市局交换该项资料并下发各相关管理局。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收回的企业自查表与内部征管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同时结合同级国(地)税局提供的《售付汇凭证开具情况统计表》,对税务机关执行税收政策情况进行自查,并于7月28日前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送自查报告及汇总表(附表1、2)和《售付汇凭证开具情况统计表》(附表4),自查报告包括:1、相关税务凭证的出具程序和负责此项工作的固定机构及人员情况;2、对汇总表的说明;3、与外汇管理机关或外汇指定银行的合作情况;4、总结在执行相关税收法规过程中以及在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或存在的问题(包括漏征税款的主要原因)。
  第三阶段自8月1日至8月11日为分析阶段。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管理局上报的自查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确定重点检查对象。
  第四阶段自8月12日至9月19日为重点检查阶段,由联合检查组根据领导小组安排进行入户检查。9月23日前将重点检查总结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