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管理局要充分认识到本次检查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要把这次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各管理局要指定一名分管领导靠上抓,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充分做好对纳税人的动员和辅导工作;要认真对照检查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切实做好本单位的自查工作。
二、检查范围
专项检查的范围包括:(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二)内资企业;(三)行政事业单位。凡上述企业、单位向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支付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收益等款项的,以及虽未对外支付,但已将上述款项计入企业成本费用的,均属于本次专项检查的检查范围。
三、检查内容
自2001年以来,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得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等收入的外国企业缴纳预提所得税、营业税的情况。
(一)对外支付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的情况。
1、对外支付利息的情况,包括对外支付贷款利息、担保费、延期付款利息等;
2、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商誉、版权等。其中专利权、专有技术包括与其有关的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费(含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人员培训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版权注重检查外商向我国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包括电视台、广播电台、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和音像出版社)提供电影片、电视音像和广播音响等版权的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
3、对外支付租金的情况,包括房屋租赁、设备租赁、不动产租赁、通讯线路(卫星、电缆、光导纤维等)或设施租赁等;
4、对外支付财产转让收益情况,财产转让收益包括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5、对外支付股权转让收益情况,包括外国企业转让其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的超出其出资额的部分的转让收益。
(二)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情况;
(三)代扣代缴义务人应付未付外国企业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费用,凡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的情况;
(四)代扣代缴义务人实际付汇时开具税务凭证的情况;
(五)根据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义务人或受托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办理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营业税申请审批手续。
四、检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