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对外国企业取得利息特许权
使用费等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3]149号 2003年6月30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切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提高国际税务征管水平,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30号)的部署,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外国企业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03]538号)要求,结合我市预提所得税、营业税的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非贸易售付汇税收凭证管理情况,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将联合开展对外国企业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专项检查,现制定《关于开展对外国企业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关于开展外国企业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
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30号)的部署,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外国企业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03)538号)要求,为切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提高国际税务征管水平,结合我市预提所得税、营业税的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实际情况以及非贸易售付汇税收管理情况,现对本次外国企业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形式
为确保此次专项检查的顺利实施,避免重复检查给纳税人带来的不应有的负担,我市决定成立由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管领导为组长、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稽查局和地方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稽查局负责人为成员的“青岛市外国企业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专项检查”联合领导小组,负责本次专项检查的领导、组织、政策答复以及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联合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地税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市国税局所得税处,成员由国地税负责此项业务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担任,并抽调5名(其中地税2名)业务能力强的同志作为办公室成员,对管理局报送的报表进行汇总分析,并负责筛选抽查对象;负责向总局报送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及汇总表。由市国税局稽查局和市地税局稽查局各自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在联合领导小组办公室选案后,按照各自分工,共同入户,实行各税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