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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印发安徽省建筑业企业及项目经理业绩信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印发安徽省建筑业企业及项目
经理业绩信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管[2003]198号)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信用安徽”的精神,推动全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的建设,促进建筑业及项目经理诚实守信,依法参与市场竞争。现将《安徽省建筑业企业及项目经理业绩信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业绩信用登记管理手册》和《安徽省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业绩信用登记管理手册》已由我厅统一印制,具体领取事宜请与厅建筑管理处联系。

                                   二00三年七月一日

安徽省建筑业企业及项目经理业绩信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信用安徽”的精神,加强对工程业绩和市场行为的跟踪记录,推动全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促进建筑业企业及项目经理依法参与市场竞争。根据安徽省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87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纳入我省资质属地管理,以及在我省境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及项目经理,实行业绩信用登记管理制度。对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所施工的工程项目规模、质量安全完成情况、从业行为等进行跟踪记录,作为其资质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建筑业企业和项目经理业绩信用登记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和项目经理业绩信用登记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建管机构负责办理。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和项目经理在取得资质后,按属地管理原则向资质申报受理部门领取《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业绩信用管理手册》和安徽省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业绩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进皖建筑业企业和项目经理凭工程中标通知书到省建设厅对外建筑管理办公室领取手册。在资质审查、工程项目投标、竣工验收以及接受检查时,应向有关部门出示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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