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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131号)


  《石家庄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已经二00三年六月二十日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臧胜业
                                 二00三年七月六日

石家庄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市实际,拟定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人民政府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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