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参与农村扶贫开发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对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3至5年所得税。
(六)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生产林木种子(苗木)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七)参与农村扶贫开发的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水产业直接生产销售的初级农产品,从事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产品批发和零售的,按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八)企业或农产品营销大户向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其增值税可按规定依13%的抵扣率计算抵扣进行税额。
三、金融支持
(一)金融部门应支持企业参与农村扶贫开发,在贷款上简化抵押、担保手续,降低评估、抵押费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或非全额担保贷款,扩大授信额度。经金融单位审查,符合贷款条件但贷款抵押物不足的企业,由成都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按有关规定给予担保。
(二)参与农村扶贫开发的企业在贫困村所在县(市)建设农产品规模生产基地、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市场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农业银行贷款部分,经市财政和扶贫部门审核并上报批准,可享受扶贫贴息贷款,扶贫贴息贷款统一执行年2.88%的优惠利率。
(三)参与农村扶贫开发的企业符合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条件的,经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市上优先给予资金扶持。企业到贫困村或缓慢村建立种子(种苗)繁育、科技示范推广基地,发展名、特、优、新和绿色农产品生产的,市级财政支农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要给予优先安排。
(四)企业到贫困村、缓慢村招收农民工一次达10人以上的,县级劳动部门应按企业要求对招收人员进行就业前培训,其培训费用由县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四、宣传表彰
(一)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对参与农村扶贫开发做出成绩的企业进行跟踪报道,宣传他们的经验和先进事迹,以提升企业的形象和社会知名度。
(二)为表彰企业参与农村扶贫开发所作出的贡献,市上每年将评选扶贫开发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由市上给予表彰,在《成都日报》上向社会公告。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