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8月21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1日)废止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参与农村扶贫开发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成办发[2003]9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扶贫开发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改革开放进程中,针对农村发展不平衡的实际,为逐步消除贫困,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而采取的重大战略决策。扶贫开发是党和政府的任务,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为鼓励企业参与农村扶贫开发,现就我市投入农村扶贫开发的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地政策
(一)参与省确定的127个贫困村或市确定的100个经济发展缓慢村扶贫开发的企业,到贫困村、缓慢村所在乡镇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或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所需的用地,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集体土地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解决场地。需要征用集体土地的,国土部门优先进行安排,区(市)县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可返还一定比例用于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
(二)对参与农村扶贫开发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扩大生产用房及仓库的新增建设用地,要优先纳入年度使用计划,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中央的外,其余的可缓交3年。
(三)鼓励企业到贫困地区独资开发或同贫困村、缓慢村联合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资源(简称“四荒”)。具有土地开发后备资源的贫困村、缓慢村可向国土部门申报造地计划,国土部门应优先进行安排,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投入支持。
二、税收政策
(一)企业通过本市非营利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贫困地区捐赠的资金,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参与农村扶贫开发的企业按有关规定开发“四荒”,从有收入当年起,免征3年农业税。
(三)参与农村扶贫开发的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业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业单位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暂免征收所得税。
(四)参与农村扶贫开发的企业从事商品粮、棉、油、肉、竹等农产品基地建设,从事农作物种子(种苗)和果、茶、桑、中药材等多年生经济作物良种繁育、优质产品开发以及发展养殖业等,符合《
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确定,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