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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各类企业开展劳动合同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3、企业是否配有专职或兼职的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管理人员是否经过相关法律知识和劳动政策专门培训,并获得了岗位资格证书。
  三、检查方法与组织工作
  本次检查采取企业自查,企业主管部门复查和劳动保障部门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市内四区市属企业、外资和台港澳投资企业的检查,检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企业以本次检查的内容为重点,对照《条例》和《规定》进行认真自查。根据自查情况填写自查表,写出自查报告,报企业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企业,自查情况直接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2、企业主管部门在全面掌握企业自查情况的基础上,选择部分企业进行复查,复查企业数量掌握在不少于本系统企业总数的20%,对改制企业和三资企业要进行重点检查。根据复查的全面情况写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要准确反映企业执行《条例》和《规定》的基本情况,总结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建议。
  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企业自查和主管部门复查的基础上,选择部分主管部门和企业,通过听取汇报、实地检查和与企业职工座谈等形式进行重点抽查。
  (二)各区(市)劳动保障局按上述程序、方法和要求负责辖区内其他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专项检查工作,对私营和乡镇企业要进行重点检查。检查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于2003年8月15日前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结合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专项检查对区(市)开展检查的情况进行抽查或联合执法检查。
  四、检查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2003年7月1日—7月15日为企业自查阶段。
  (二)复查阶段:2003年7月16日—7月25日为企业主管部门复查阶段。复查工作报告和企业自查表、汇总表于2003年7月25日前,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工资处(科)。
  (三)重点抽查阶段:2003年7月26日—8月15日为市、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点抽查阶段。各区(市)劳动保障局要结合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专项检查,对无故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依法纳入劳动监察程序,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因不签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责令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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