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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失效]

第二章 动物疫病控制

  第七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根据动物疫病防治的需要制定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方案、免疫耳标佩带计划、消毒灭源计划,报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对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等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其他规定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实行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其他动物疫病免疫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标准。
  第九条 动物免疫应使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定购的动物预防兽用生物制品。对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实行标准化、规模化生产的动物饲养场(厂),经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允许按申报计划采购本场(厂)自用的动物预防兽用生物制品,实施免疫。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采购、经营、使用预防兽用生物制品。
  第十条 经免疫的动物实行免疫标志管理,猪、牛、羊等应挂标动物,应强制佩带耳标。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内免疫耳标佩带率应达到10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易、运输、屠宰无免疫耳标的应挂标动物。
  第十一条 从事动物饲养、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作好动物免疫、消毒、佩带耳标等工作。
  第十二条 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售或调运离开产地前,必须进行产地检疫,屠宰动物时必须实施屠宰检疫。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率应达到100%。检疫合格的,动物检疫员应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 进入屠宰厂(场、点)的动物必须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猪、牛、羊等必须佩带免疫耳标,实行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屠宰后出厂(场、点)的动物产品必须附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验讫标志。
  在检疫、检验过程中发现染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按规定上报疫情。
  第十四条 观赏、演艺动物必须凭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防疫单位的免疫证明,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临床健康检查并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展览和演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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