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签发前的合法性审核制度。市政府105号令强调,规范性文件实行签发前合法性审核制度,未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政府领导或部门领导不得签发。我市多数行政机关已经实行此项制度,并且能较好地得以执行。但有个别县(市)、区政府和一些政府部门至今尚未建立此项制度,有的虽已建立但并未认真执行。这种现象应当尽快纠正。尚未建立合法性审核制度的县(市)、区政府和政府部门,必须于今年8月1日起建立此项制度,已经建立的要进一步完善。合法性审核统一由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在签发前,必须转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经合法性审核后方可提交政府或部门有关会议集体研究或送领导签发。没有法制机构的政府部门和派出机构,应将拟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拟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报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进行审核把关,认真负责地签署审核意见。各级政府领导和部门领导要支持法制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为其开展合法性审核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今年8月1日以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如果出现违法和不适当的内容,未经合法性审核或未按审核意见签发的,要追究签发人的责任;经过合法性审核的,要追究法制机构负责人和审核人的责任。
四、建立完善广泛征求意见和科学论证制度。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工作方法。政府决策要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机制。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只有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保障人民群众对政府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才能得到广泛的支持和拥护,才能真正有效地贯彻施行。目前,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大多没有经过征求意见和科学论证。这种状况必须纠正。今后,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把广泛征求意见和进行科学论证作为必经程序。凡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采取在本地公开发行的主要报纸或公共信息网上公布草案或主要内容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召开有足够代表性的受文件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的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会的,必须依法举行听证会。对涉及专业性内容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有关专业机构和专家的意见或举行专家论证会。有确定管理相对人的,应当以信函的形式征求大多数相对人的意见。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需要其他部门协同执行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并充分采纳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和建议。
五、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必须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布。公开透明原则是世贸组织规则的三大原则之一,要求各成员国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必须公开,让管理相对人和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悉。目前,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大多没有公布,还习惯于只印发红头文件,只在一定范围内发放。市政府105号令已经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当予以公布。公布规范性文件应以市、县(市)、区政府的公报作为第一法定载体。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均应在市政府公报上刊登;县(市)、区政府及其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均应在县(市)、区政府公报上刊登。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除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外,一般应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目前,尚未创办政府公报的县(市)、区政府,必须在今年10月1日前创办。除在政府公报上刊登外,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或公共信息网上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