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
(郑政[2003]13号 2003年6月2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2002年8月1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了《
郑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以下简称市政府105号令),对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进行了规范。该规定发布施行后,多数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比较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备案审查等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一些部门和单位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没有严格按规定执行,合法性审核制度没有建立或没有认真执行,发布前没有进行广泛征求意见和科学论证,发布后没有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布,没有上报备案,个别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仍然存在违法和不适当的问题。市政府105号令是市人民政府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规范政府抽象行政行为,提高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而制定的重要规章,必须得到全面、正确的贯彻执行。为此,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重要意义。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而言,其涉及面更广、有效时间更长。如果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则影响更大、损失更大。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是促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重大举措,是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执法违法行为的有效措施,对于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从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重大意义,切实抓好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论证、公布、备案、清理等项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保证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适当。
二、明确规范性文件的范围。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规则、细则、通告,以及含有规范性内容的命令(令)、决定、公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在行政机关公文中,除人事任免、机构设置、奖惩决定、情况通报、区划调整、事务性通知等下行文及请示、报告、议案、函等上行文、平行文外均属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性文件范围的理解若出现歧义,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做出甄别、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