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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市社会文化管理处收取资格考试费等收费项目的复函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市社会
文化管理处收取资格考试费等收费项目的复函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征收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及培训、考核费立项的函》(沪文广影视[2002]1097号)收悉。根据《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2]10号)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的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收费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市社会文化管理处按下列项目和标准收费
  1、对营业性演出、娱乐市场经营管理和从业人员、音像制品的经营和管理人员、网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从业考核费时,可收取从业人员考核费及报名费,考核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目45元(具体考核科目见附件),报名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10元。
  2、按规定对演出场所、团体、经纪机构、个人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时,可收取演出许可证工本费。演出场所、团体、经纪机构的演出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套(一张正本、二本副本)25元,对演员个人只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本,每证5元。
  3、按规定向电影发行单位发放《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时,可收取电影发行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套15元(一张正本、一本副本)。
  二、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由执收单位向市财政票据中心办理购印手续。
  三、上述收费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照规定缴入市级财政专户,支出按批准的计划核拨。
  四、文广局系统机构变动后,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单位有所变化,现一并予以确认,以前规定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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