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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因病情特殊确需转院诊治和异地就医的,经区级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方可凭有效凭证报销。
  (五)每次住院总费用参照珠海市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保障报销范围:
  (一)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制度规定的自费药品及检验、检查、超标等项目。
  (二)属其他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
  (三)属个人行为不当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如打架、偷窃、酗酒、自杀、吸毒等。
  (四)计划外生育的医药费用。
  (五)其他不属于合作医疗保障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章 医疗管理

  第三十一条 约定医疗机构的确定。由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会同市、区卫生局审查确定,并由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约定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义务。参保人在约定医疗机构就医时需持身份证和合作医疗有关证件,约定医疗机构应在挂号费、住院费、诊断费、检查检验费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第三十二条 大病的界定。参照社会保障部门对需要住院的大病的界定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约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障规定的医疗范围提供医疗服务,遵守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优质服务,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若提供超出农村合作医疗范围的医疗服务和用药,要事先说明并征得参保人同意,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三十四条 鼓励参保人到约定医院就医。在制定报销比例时,应对在约定医院就医和非约定医院就医区别对待,在非约定医院住院的,调低报销比例10%。

第七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和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由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纳入村账镇管的农村财务管理体系,实行专账专户、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各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要管好、用好资金,切实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第三十六条 各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合作医疗资金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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