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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四条 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为下一年度参加合作医疗的报名和收费时间,农户凭户口簿到所在村委会报名和缴费。在规定的收费日期截止后,原则上不再吸收任何人参加当年度的合作医疗(新生婴儿除外)。
  第十五条 已参加合作医疗的家庭,在保障有效期内若有新生婴儿,要在新生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办好参保入册手续,从参保的第二个月起享受合作医疗保障,其保障期限至本年底。
  第十六条 农村合作医疗原则上由各区人民政府举办,各村委会负责将申请参加合作医疗的村民进行登记造册、收款,并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花名册及款项上报区、镇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审核后确认,经审核确认参保资格后的村民才能享受合作医疗保障。
  第十七条 参保人不得中途退保,因死亡或户口外迁等特殊情况的村民,当年已缴纳的个人合作医疗保障金一律不予退回。户口迁出的村民,其保障期可至当年年终。
  第十八条 凡参加合作医疗的村民,必须按时缴纳合作医疗保障金,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合作医疗证。
  第十九条 合作医疗证由区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按规范格式统一制作,由各区、镇(村)合作医疗办颁发,一户一证,逐人注册。
  第二十条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规定的医疗费用补偿。
  (二)享有规定的医疗服务。
  (三)监督合作医疗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对农村合作医疗的章程和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合作医疗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和维护农村合作医疗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按时交纳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
  (三)积极配合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开展有关工作。
  (四)持证人应妥善保管合作医疗证,如有遗失,应及时声明并申请补发。
  (五)合作医疗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为解决农村特困户的看病难问题,全市所有农村特困户都统一纳入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体系,其个人需缴交的合作医疗保障金,由民政部门从其最低生活保障金中集中代缴,并在缴费截止期限之前划转区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农村特困户因患大病无力支付医疗费的,除按规定获得合作医疗补助外,特殊情况可向市、区级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申请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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