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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4、有两种以上房屋类型的综合楼,应根据房屋类型,按相关面积比例先行分摊除垂直通道(楼梯、电梯及相应走道,下同)外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此次分摊的最小单位为不同类型的功能区),垂直通道不论所处功能区使用(停靠、连通)与否,均按层分割,垂直通道面积并入各自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
  5、楼房下层(含底层)楼层的垂直通道,无论其使用(停靠、连通)与否,均应承担相应的建筑面积。
  6、同一幢楼具有两个以上独立出入的单元(门牌号),其共有建筑面积应分别进行分摊。
  7、套(单元)建筑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之和。
  套(单元)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二、计算方法
  (一)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房屋的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l、套内使用面积
  (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储藏室、壁橱等分户门内面积的总和;
  (2)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4)内墙面装修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2、套内墙体面积
  新建住宅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围护或承重墙体,有公共墙和非公共墙两种。其中套(单元)与套(单元)、套(单元)与共有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公共墙。公共墙按墙体水平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单元)内的分隔墙为非公共墙。非公共墙按墙体水平面积的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1)封闭式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2)未封闭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二)共有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电梯井、楼梯、垃圾道、变电室、设备层(间)、公共门厅和走道、地下设备间、值班警卫室等共有部位的面积,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如车库、自行车库、会所或俱乐部、仓库、人防工程等);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设备间等,均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2、套(单元)与共有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的公共墙体,墙体水平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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