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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9、屋面上有柱有盖但无围护结构的一些观景建筑设施。
  10、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的建筑。
  11、广场式室外楼梯。
  12、独立烟囱以及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13、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五、房屋计算建筑面积的基本原则
  在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时,如遇上述以外的情况按以下原则办理。
  判别房屋计算建筑面积的基本原则是:
  永久固定,层高2.20米(含2.20米)以上的房屋及与室内相通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应是有顶盖全封闭的房屋及部位或底层有顶盖、有柱或有围护的部位。
  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一般是不封闭的房屋及部位(房屋底层的部位除外)。
  3、不计算建筑面积通常是层高小于2.20米的房屋及部位;装饰性的建筑;与室内不相通的部位;沿街巷社会公用的建筑及无上盖或上盖为社会公用的建筑(除挑阳台、非广场式室外楼梯算一半面积外)。
  六、特殊墙体及部位处理原则
  l、非垂直墙体处理原则:当房屋的墙体向内倾斜时,按其外墙高度2.20米处的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当房屋的墙体向外倾斜时,按底板(地坪)外沿测算房屋建筑面积。
  2、不规则(弧状)墙体处理原则:当房屋墙体向内凹且内凹的高度高于2.20米时,按其外墙高度2.20米处的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内凹高度低于2.20米时,按最小部分的外墙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当房屋墙体外凸时,按底板(地坪)外沿测算房屋建筑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一、一般规定
  l、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有合法产权分割协议的,按协议分摊;无协议或协议不明确的按本《规则》执行。
  2、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单位。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仅限于本幢内的共有建筑面积。与本幢房屋不相连的公用建筑(如变电房、水泵房、门卫等)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本幢内为多幢房屋服务的公用设施建筑面积亦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按各户套内建筑面积乘以房屋内相关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划分各户摊得面积的具体部位。共有部位建筑面积一经分摊,便不得改变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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