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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13、有柱或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4、玻璃幕墙、金属幕墙以及其他材料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既有主墙体又有幕墙时,以主墙体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其墙厚亦按主墙体厚度计算。
  15、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6、与房屋相通的有柱雨篷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雨篷上盖面积小于柱外围水平面积时,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7、室内体育馆按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体育馆(场)看台下空间加以利用的,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按多层计)。
  18、机械车库不论其高度和停放层数,均按一层计算。
  19、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0、房屋的伸缩缝,若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三、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
  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雨篷、车棚、货棚等,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当围护结构向内倾斜时,按围护结构上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当围护结构向外倾斜或外凸时,按底板外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有顶盖不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四、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层高小于2.20 米的房屋及房屋附属部位。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垛、勒脚、台阶、无柱雨棚等,以及有主墙体的玻璃幕、金属幕及其他材料幕墙。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房屋的天面、挑台,房屋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5、顶层挑台的底板局部是下层房屋的上盖时,挑台整体不计算建筑面积。
  6、房屋的平台、花台、晒台及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等。
  7、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8、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临街楼房挑廊下用作社会公共通道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都不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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