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
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所有机关事业单位要坚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禁止修建集资房,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国有企业要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加快实行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
认真清理机关、事业单位结存的政策性住房售房款,结合财政性住房资金投入(原有建房资金转化部分),通过多种途径落实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按照补贴标准,尽快将住房补贴发放到职工手中。
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
加大心公积金贷款发放力度。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的居民,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限额由现行的20万元调整到25万元。
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方式的宣传力度,规范并公开相关办事程序,方便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申请的审批,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与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全面合作,增加贷款受理网点,拓宽贷款发放渠道,方便办理手续。
五、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成套普通住宅。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主要是旧城改造中的拆迁户和征地中的农迁户以及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其他申购者。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必须采用公开招投标的办法选择开嫡。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绝不允许向不符合规定者出售或变相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以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
六、解决二手房交易中的遗留问题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兴建的住房在转让时,经批准可享受房改房的政策,即二环路以内按售房金额的1.5%,二环路以外按售房金额的1%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发给土地使用权证。
七、加快公有住房出售进程
将现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廉租房除外)提高25%,逐步实行成本生金,并向市场租金靠拢,最终实现市场租金。所有公有住房,均应向现住户或其他消费者出售。
八、规范用地和非商品房怀的管理
各开发区的新增和存量土地,除符合规划的生活配套区外,不得用于商品房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