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废止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商品房消费增长的若干意见
(成府发[2003]4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刺激商品房消费,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设立成都市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补助资金,对在我市五城区和高新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消费者给予一次性补助。
个人购买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按成交总金额的1%给予补助;个人购买面积120-180平方米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按成交总金额的0.5%给予补助。个人购买180平方米以下二手住房的,按成交总金额的1%给予购买方补助。
个人购买别墅或面积180平方米以上新旧商品住房的,不予补助。
城市拆迁和农村征地拆迁中,实行货币化补偿的拆迁户,在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时,补助面积可在上述标准之上增加被拆除房屋面积。
二、鼓励购房入户
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地购房者(指户口不在五城区及高新区的购房者)可在城区入户,并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补偿费。
购买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购房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购房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申请办理购房者三代内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的成都市区户口;购房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购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申请办理购房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成都市区户口;购房金额在15万元以上或购房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申请办理一名成都市户口。购买两套及两套以上住房的,投资或面积可合并计算。
购买商贸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及其他非住宅用户(含按揭房),且在我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有实际住所,符合入(立)户条件,购房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办理购房者三代内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的成都市区户口;购房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办理购房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的成都市区户口;购房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办理购房者本人的成都市区户口。
外地单位购买商贸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及其他用房,购房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且在我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有实际住所,符合入(立)户条件的,可以申请指定办理一名成都市区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