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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2003]149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规范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原户籍为城市的居民户,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实行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第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应当保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及经贸部门、工会应当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各项保障措施的衔接工作;统计、物价、审计、人事、教育、卫生、公安、房管、公用事业、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团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市(县)、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申报、审批及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网络,为民政部门、街道、镇和社区居委会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积极推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信息化和规范化管理进程,加快信息网络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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