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集中采购,但暂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采购资金,由采购人按照市财政局批准的采购计划,将资金划拨到市采购办集中支付。采购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采购人使用其他资金并委托市采购办集中采购的,由采购人于采购工作开始之前将资金划入市采购办“采购资金专户”,由市采购办按合同规定向供应商付款。
第三十二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分散采购,但暂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由采购人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填报《昆明市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情况表》及相关资料,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将采购资金拨至采购人,再由采购人将资金支付给中标供应商。使用其它资金采购的,由采购人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资金按先从预算外资金中安排,不足部分再使用预算内资金的原则支付,结余资金或指标由市财政局收回后另行安排。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局是市级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政府采购工作机构及采购当事人实施监督,并受理有关对市级政府采购工作的投诉。
第三十五条 市审计局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市财政局和政府采购各当事人进行有关市级政府采购的活动,都应当接受市审计局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市监察局应当加强对参与市级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行行政监察。
第三十七条 公证机关依法对公开招投标活动、合同签约等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和公证,维护采购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实施办法的采购活动,并可能给国家、社会或者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导致采购无效的,市财政局应当责令采购人中止采购,并及时做出处理。对中止采购后出现违约责任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