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评标结束或确定供应商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同时向落标人、未成交人发出落标、未成交通知书,并退回落标人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落标原因不作解释。
第六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市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在签订采购合同时,采购人可以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对采购标的的数量予以增加或者减少。但增减的幅度不得超过中标金额的10%。
第二十七条 采购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在履约过程中,需要变更或签订补充采购合同的,应经合同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但变更或补充采购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二十八条 采购合同为持续供货合同的,其履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应按规定向采购人缴纳不超过招标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要积极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对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采购人应将填制的《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并附采购合同、验收报告(清单)报送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