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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采购人不得擅自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若无特殊情况,采购人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采购项目只能采购一次。
  购置计算机、网络等办公自动化设备需向市信息办申请立项,并由市信息办批复;购置公务用机动车需向市车编办申请立项,并由市车编办批复。
  第十五条 因采购项目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或受项目采购条件所限,需要采取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必须填写《昆明市政府采购方式审批表》,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进行采购。
  第十六条 市采购办根据各部门报送的采购清单制定具体操作方案,并报送市财政局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市采购办实施公开招标采购时,必须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招标信息,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按程序进行评标。
  第十八条 每次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昆明市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情况表》一式三份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年初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于10月底结束,追加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于11月底结束,12月份原则上不再审批政府采购项目。

第五章 采购的组织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是公开招标,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向供应商提出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投标人应按有关规定提交不高于投标金额2%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按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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