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搜集、了解有关市场动态,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九)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和各单位采购明细表。
(十)办理政府采购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采购种类
第十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品目不受金额限制,一律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以外的品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政府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一)单项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单项采购项目金额虽不足5万元,但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单项采购项目金额虽不足5万元,但属于需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定后由各预算单位实行分散统一采购。
单项采购金额指单个采购品目或预算专项,由预算资金安排的专项采购,以预算资金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投资为准,批量以本年度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总量为准。一个采购项目中包含货物、工程、服务两个以上项目的,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上述三项规定以外的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代理采购。
第十一条 采购人进行分散采购要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市采购办的指导。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二条 采购人必须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按规定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列明采购的项目及所需资金,并按照预算管理权限汇总上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三条 采购人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本单位采购计划,于每年5月1日前上报市财政局(附采购预算);市财政局汇总批复各部门当年政府采购计划后,再下达给各部门执行。
第十四条 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且采购金额在规定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各部门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在委托市采购办进行集中采购前30日向市采购办报送采购清单,其主要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技术规格、数量、使用要求和交货时间等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