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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昆明市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和部署全市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八条 市财政局是市级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机关,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和国家政府采购政策,并检查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
  (二)审定政府采购目录,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审批政府采购计划和支付采购资金。
  (三)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评估、分析政府采购的综合效应。
  (四)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查。
  (五)审批采购人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它采购方式。
  (六)制定政府采购合同必备条款和受理合同备案。
  (七)受理供应商投诉。
  (八)确定政府采购专业岗位的任职条件,并负责资格认证和对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九)监督、管理、检查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
  (十)审核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方案,监督采购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十一)指导县(市)区的政府采购工作。
  (十二)办理其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事项。
  第九条 昆明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是根据本级政府采购目录组织集中采购需要,设立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市属各级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具体工作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的操作规程和具体操作方案。
  (二)直接组织招标活动。
  (三)登记管理供应商,建立专家库。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小组或询价采购小组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论证、谈判和咨询。
  (五)根据采购人的委托签订或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六)执行政府采购计划,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供应商的质询。
  (七)接受各部门、各单位的委托,代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的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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