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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8日)废止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2003]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为全面推进我市政府采购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现将《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暂行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贷款购买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采购目录进行采购活动。
  第五条 政府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和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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