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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3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的通知

  4、农场职工和渔业企业的渔民,以全市最低工资480元为缴费基数,按22%计缴,其中单位缴14%(67.20元)、个人缴8%(38.40元)。
  5、农场职工和渔民,从农场和渔业企业流出后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选择按2002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488元)的60%—300%或选择以全市最低工资480元为缴费基数,按18%由本人全部缴纳。
  (二)企业年金
  1、缴费工资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超过部分应缴的社会统筹基金的50%;
  2、在本企业工资4%以内可列入成本开支缴的部分;
  3、企业自有资金缴的。
  (三)本市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
  1、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以全市最低工资480元为缴费基数,单位缴6%(28.80元)、个人缴8%(38.40元)。其中个人账户按11%建立。2004年1月起,岛内(含鼓浪屿)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从6%调到8%。
  2、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3、有条件的单位可为外来员工缴纳企业年金。
  二、医疗保险
  (一)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本市城镇户籍(含蓝印户口)职工本人2002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0%计缴,其中单位缴8%、个人缴2%;本人2002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2002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893元),超过300%的按300%(4464元)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2002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2002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488元)为缴费基数。
  2、自2003年7月1日起新办理投(续)保的城镇失业人员,以2002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488元)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10%计缴。
  3、城镇个体工商户以2002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488元)为缴费基数,按10%计缴。
  (二)本市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基本医疗保险
  1、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以2002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93元)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6%。其中单位缴4%(35.72元),个人缴2%(17.86元)。
  2、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三、失业保险
  1、本市城镇职工、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以及在外地就业的本市城镇职工,按职工2002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的3%计缴,其中单位缴2%、个人缴1%。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属、省属单位按此标准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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