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3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的通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3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的通知


海沧人事劳工局,各区人劳社保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用人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厦门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和市政府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现将2003缴费年度(2003年7月—2004年6月)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社会保险缴费执行标准:2002年度厦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488元;2003年7月起厦门市最低工资为480元,以上作为各项社会保险缴费计算依据。
  一、养老保险
  (一)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城镇职工按职工个人2002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2%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职工个人2002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2002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893元),超过300%的按300%(4464元)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2002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2002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488元)为缴费基数。
  农场职工和渔民,从农场和渔业企业流出后到本市其他单位就业的以及在外地就业的本市城镇职工以个人名义在厦参保的(以下简称在外地就业的本市城镇职工)按此标准缴。持有厦门市“蓝印户口”的职工从我市公安行政部门批准之月起,按本市城镇职工缴费标准执行。
  2、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雇工,按个人2002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8%计缴,但不得低于2002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超过300%。个人2002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2002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488元)为缴费基数。其中,业主全部由本人缴纳;雇工本人缴纳8%,其余10%由业主缴纳。
  3、城镇自由从业和失业人员,以2002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488元)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18%由本人全部缴纳。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