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委和市质量技监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制考试大纲、编写教材和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市人事局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建立试题库、组织试卷,实施考务,确定合格标准等工作,并会同市科委和市质量技监局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申请参加软件质量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 申请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须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
第十条 申请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专科毕业,从事软件质量及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
(二)大学本科毕业,从事软件质量及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
(三)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软件质量及相关专业工作满1年;
(四)博士研究生毕业;
(五)取得软件质量初级资格2年以上;
(六)本规定发布前已取得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2年,从事软件质量及相关专业工作1年以上;
(七)本规定发布前已取得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其他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软件质量及相关专业工作1年以上。
第十一条 考试合格者颁发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市人事局、市科委和市质量技监局共同用印的《上海市软件质量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登记
第十二条 软件质量职业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由市科委与市质量技监局另行制定,登记管理工作由市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取得软件质量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软件质量专业工作的人员,应在取得证书后3个月内到市软件行业协会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申请登记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三)取得相应的软件质量职业资格并符合专业工作年限;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并同意登记。
第十四条 软件质量职业资格登记有效期为3年。期满仍从事软件质量专业工作的人员,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市软件行业协会办理再次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