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9)(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5日)宣布失效上海市软件质量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暂行规定
(沪人[2003]106号 2003年6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软件产业的发展,规范本市软件质量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行为,根据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软件开发与应用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机构中,从事软件质量管理和测试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上海市软件质量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软件质量职业资格)纳入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管理范畴,由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确认批准。
市人事局会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共同负责本市软件质量职业资格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软件质量职业资格包括软件质量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各级别分别包括软件质量管理和软件质量测试两类专业。
取得初级资格,表明具有软件工程管理或测试的基本知识,具备独立从事软件项目质量管理或测试的基本水平和工作能力。
取得中级资格,表明掌握软件项目管理或测试的系统理论知识和技术,具备软件项目、软件过程、软件配置或软件测试等技术及管理的水平和能力,能指导初级人员开展业务工作。
高级资格的标准另行制定。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取得软件质量初级资格、中级资格的人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上海市软件质量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经登记后从事软件质量管理或软件质量测试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考试
第六条 软件质量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的办法。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软件质量职业资格的考试工作由市人事局、市科委和市质量技监局共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