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3]9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三年七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强化代扣代缴基础管理工作,全面提高代扣代缴质量,依照
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上级地税部门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对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部队等单位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全面实行按月征收。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坚持依法治税,推进规范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
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为维护税法严肃性,结合我市目前部分行政机关与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改为国库支付中心集中统一发放,以及各单位财务会计核算水平不断提高的实际情况,对原按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改为按月征收的条件已经具备。实行按月征收个人所得税,落实代扣代缴责任,有利于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和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缴的意识,有利于体现税法的公平公正原则,也有利于对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实行规范管理。
二、明确管辖职责,做好扣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
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尚未纳入税务登记管理范围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团组织等,应按照税收属地管理原则,于2003年7月底前到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各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细致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工作,并及时做好征管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确保个人所得税按月征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