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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下简称质量高级工程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考试和评审是评价工作的两个环节。凡符合条件要求参加质量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的人员,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后,方可申请参加评审。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的水平和能力。
  第五条 质量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工作,由省人事厅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凡申报考评质量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申报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具有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所需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证明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第七条 学历及资历条件。取得工程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考评质量高级工程师资格: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质量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质量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质量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主要贡献者,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五)获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青年科技奖的主要贡献者;
  (六)取得工程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的,在取得学历后要继续从事质量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并同时符合上述第二、三项中规定的相应资历要求。
  第八条 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的,取得工程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质量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且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其中近几年中有2年年度考核为优秀(获得先进工作者、嘉奖、记功等能证明其质量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的奖项,可视同为其年度考核优秀。下同),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考评质量高级工程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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