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
山东省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人发[2003]20号)
各市人事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山东省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制度暂行规定》,经研究决定,我省在计量、标准和质量专业(以下简称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中,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并于今年开始试点。
二、考试时间暂定为2003年9月21日8:30至11:30,考场设在济南(具体地点另行通知)。评审工作于10月份进行。
三、报名时间为7月15日至8月15日。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民主评议、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汇总后,省直单位的报考人员,由其省直主管部门(单位)汇总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人事处;市以下单位的报考人员,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人事局审查同意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人事处。
四、考前培训工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组织实施。
开展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考评制度试点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市、各部门要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精心实施,要切实做好宣传和思想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00三年七月一日
山东省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计量、标准和质量专业(以下简称质量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质量专业高级工程技术人才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全省质量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根据《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制度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接从事质量管理、质量监督、质量检验、标准化、计量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