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成人高等(中等
专业)学校招生收费问题的复函
(沪财预[2003]62号、沪价费[2003]42号 2003年7月2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拟请对“招生经费”等收费项目予以确认的函》(沪教委财[2003]54号)收悉。根据《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经费问题的通知〉》(财教[1990]34号)以及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经费问题的补充通知》([80]财事字109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为成人教育招生经费的执收主体。同意市教育考试院向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并由录取考生的成人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收取招生经费。
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经费以每录取一名考生按50元标准向录取考生的学校收取;中等专业学校招生经费按每录取一名考生按30元标准向录取考生的学校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