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税税发票零售价格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税税发票零售价格的批复
(湘价函[2003]113号 2003年7月2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建议调整发票零售价格的函》收悉。为方便纳税人、提高办事效率,按照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国税部门管理的部分税备好票零售标准。你局严格按调整后的税务发票标准(见附表)执行。
  本批复从下达之日起执行。

  附表:

增值税专用发票零售标准调整表




  品名       单位    现行标准   调整后标准
  手写中文四联  元/本   10.92    11.00
  手写中文七联  元/本   16.26    16.00
  手写英文四联  元/本   11.30    11.50
  手写英文七联  元/本   16.52    16.50
  电脑四联    元/份   1.05    1.00
  电脑七联    元/份   1.67    1.50

普通发票零售标准调整表



  规格    单位    现行标准                      调整后标准
              三联    四联    五联   六联     三联   四联    五联   六联
  175×92  元/本    5.10    5.70    5.00  5.50
  175×125 元/本    5.20    5.80    5.00  5.50
  175×110 元/本    4.30    5.60    6.30  4.00     5.50   6.00
  175×225 元/本    6.30    7.70    6.00  7.50
  190×105 元/本    4.40    5.10    5.70  6.40    4.50   5.00    5.50  6.50
  130×82  元/本    3.90    4.40    4.00  4.50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